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提拔人员职务工资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4-11-26 17:14:31 文章摘自:大连在线人才网

转发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提拔人员职务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人发[2003]90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提拔人员职务工资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发[2003]16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越级提拔人员
职务工资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自《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非纪律处分原因改任较低职务后工资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3]21号)下发后,部分单位询问越级提拔人员的职务工资应如何处理。经请示国家人事部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越级提拔后的职务工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越级提拔后,其职务工资可在原职务(指与新任职务执行相同工资序列)工资标准基础上,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本规定自发文之月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按原规定低定的工资不予补发。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职务工资 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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