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4-11-26 17:16:27 文章摘自:大连在线人才网

各区、市、县人事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条件做好本单位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人员的推荐上报工作,相关材料务于2003年11月3日前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
联系人:彭连军
联系电话:3626044



二OO三年十月27日

主题词:转发 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认定 通知
大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7日

辽 宁 省 人 事 厅
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人[2003]170号

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
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按属地化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市人事局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核准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报国家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市务于2003年11月15日前,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土地登记 资格 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9月19日印发

人 事 部
文件
国土资源局

国人部发[2003]17号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
3、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或规定1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 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 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学历(薛伟)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签署证明,担任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规范、规则、规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员名单页,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项目工作报告,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及专著首页。
3、需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经历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规则或规定的说明材料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证明,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和人事厅(局)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一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和人事厅(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樊志全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
程 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
孙喜华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
马可伟 (中国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高级工程师)
高向军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员)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 瑜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王 军 (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高级经济师)
龙孝明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白龙吉 (北京北方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高
级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赵 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何 平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处长)
杨京红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调研员)
联系电话及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5 66558201(传)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
(010)66558504 66558500(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2414781 84211552(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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